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益诉讼 > 内容

我院以组织磋商形式促成环境修复

发布时间:2018-09-13     字号:

  

20177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持续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把生态修复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通过办案实践,积极探索公益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院在办理黎某污染环境一案中发现,污染企业将碱洗工艺中产生的废槽渣,私自通过挖坑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我院检察五部(公益诉讼部)审阅案件卷宗后,认为污染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主动对接环保部门,通过前期调查、现场勘查等,进一步了解公益受损情况。

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节约司法成本,我院未局限于提起诉讼的模式,统筹考虑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成效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相关情况,首次尝试以磋商的形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责任履行方式、时间、损害赔付等进行协商,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97日,在我院主持下,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就该案达成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污染企业承担环境公益责任及全额赔偿,对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及时修复,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全程监督。

组织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我院对公益诉讼的探索创新机制,主要目的是凝聚保护公益的共识,促使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减少司法成本,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8.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