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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夫妻非法捕杀国家“三有”野生鸟类赔偿3万元 服务1800小时

发布时间:2019-05-10     字号:

      

   沈某、陈某是崇明本地农户,为贴补家用,2018年7月至8月期间,夫妻俩共同至崇明区港沿镇、堡镇多处农田,通过在农田里投撒拌有毒药的小麦粉的方式捕杀被列入国家“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鸟类1673只,经抽样鉴定,被捕杀的鸟的胃内含有克百威成分。

  上海铁检院对沈某、陈某提起公诉追究刑责外,还认定,沈某、陈某非法捕杀野生鸟类的行为导致生态资源受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其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上海铁检院委托第三方对本案野生鸟类的价值做了鉴定,认定涉案的1673只野生鸟类的基准价值合计人民币502100元。 

  据上海铁检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徐嘉炜了解,陈某夫妻家庭情况很困难,无法一次性赔偿高额赔偿,经济赔偿能力约人民币3万元左右。但二人有劳动能力,有通过公益劳动代偿的基础和意愿。在此基础上,上海铁检院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相关精神,召开了诉前磋商会议,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沈某、陈某共同赔偿人民币3万元,用于崇明公益林的补植复绿。沈某、陈某各自每周参加寻护拆鸟网、林业养护等生态养护工作3次以上,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服务期均为2年。沈某、陈某还需共同缴纳保证金5万元。如出现不履行生态养护工作、参加公益宣传活动等情节,将在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扣除。

在此过程中,鲁玙村还派专人对其生态养护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港沿镇镇政府也将不定期予以检查工作时间及质量,上铁检将时时跟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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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提醒大家:随着人类捕捉动物的大量增加,很多动物都面临着灭绝的危险。切不可犯沈某夫妇的错误,如类似法理与情理并具的案件再出现,检察官本着“犯错就要改”“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的原则办案同时,也会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当事人一定惩戒的同时也作出相应的灵活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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