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入选的十大案例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
聚焦重点水域和时段,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对非法捕捞行为人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注重发挥罚金刑的惩罚与补偿作用,坚决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
二.是重点打击黑色利益链条
依法惩治收购、加工、销售、运输、利用非法渔获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网络,加强与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联动,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彻底斩断非法捕捞、运输、销售、餐饮等地下产业链条。
三.是注重落实生态环境修复
坚持修复性环境司法理念,立足长江流域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积极探索适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替代履行等生态修复方式,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量刑情节,对积极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相统一,促进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邢某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邢某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购渔船,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拖网作业实施捕捞,捕获疑似中华鲟活体一条及花鲢、鲈鱼若干,后将上述渔获物放入冰柜。经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邢某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邢某成赔偿损失4万元,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邢某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鲟是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湿地之一,是中华鲟的重要栖息地。本案是长三角区域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本案判决对于保护、延续中华鲟自然种群,维护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安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