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办理的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应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下面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吧
案件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 单位犯罪 共同犯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公司”),被告人应某某系某金属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王某某系某金属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
某金属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金属制品、小五金、不锈钢制品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被收集在厂区储存桶内。
2017年12月,被告人应某某决定将储存桶内的废液交予被告人何某某处理,并约定向其支付7000元,由王某某负责具体事宜。后何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徐某某,12月22日夜,被告人徐某某等驾驶槽罐车至公司门口与何某某会合,经何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后进入公司抽取废液,三人再驾车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鹤吉路西100米处,先后将约6吨废液倾倒至该处市政窨井内。
经区环保局认定,倾倒物质属于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诉讼过程
本案由上海铁检院于2018年5月9日以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铁检院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补充起诉
2018年8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需要说明的问题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的规定:当PH值小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被告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此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本案是典型的五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五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不区主从犯。
指导意义
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应某某系某金属公司实际经营人,决定非法处置废液,被告人王某某系某金属公司生产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废液非法处置事宜。本案中对被告单位某金属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应某某、王某某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