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检察职能
1.南至浙江省嘉兴市、北至江苏省常州市范围内的沪宁、沪杭铁路干线、沪苏通铁路、京沪高铁和上海枢纽支线段联络线延伸地区,包括上海站、虹桥站在内的铁路站段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2.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侦查的发生在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含地铁11号线昆山段)内的刑事案件,涉及已开通运营地铁15条线路、磁悬浮线路1条。
3.上海市范围内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审刑事案件。
4.上海市范围内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
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1.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海市轨交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民事案件。
2.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高架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案件。
3.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以及金山、青浦、崇明区法院管辖的除外)。
4.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属黄浦、杨浦、徐汇、闵行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破产案件除外)。
5.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属黄浦、杨浦、徐汇、闵行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
6.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与铁路有关的一审民事案件。
三、行政检察监督职能
1.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属长宁、普陀、静安、虹口等区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同步监督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
3.对其他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履行对一审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及虚假诉讼、虚假调解进行法律监督。
四、公益诉讼职能
1.对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线索,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对铁路、轨交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等开展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