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下半年起,刘某富、刘某红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租用场地收集、处置工业废油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未经有效收集处理,通过场地上的废弃渗井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9月18日,我院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刘某富、刘某红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及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1915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2018年10月25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性质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经处理随意向土壤、水体倾倒、排放,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我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起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是让污染者承担起“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也是对其他相关企业、公民的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