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罚金能不能量轻一点,我为了这个公司投了100万,我实在是没有一分钱了……”康某在讯问室里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时一边痛哭流涕,一边替自己求情。
回顾案情
2018年10月,康某花重金从某老板手里盘下了位于松江区沈砖公路上,一厂房内的一家科技公司,自己担任了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起了老板。这家公司名曰科技公司,实际上是一家进行不锈钢表面处理的公司,简单说来就是把不锈钢表面弄干净平整后涂上油漆。
不锈钢材质中通常含有镍和铬组分,当不锈钢或者铜金属件与酸性表面处理液接触时,材料中含有的镍、铬、铜等重金属组分会转为离子态析出,融入酸性表面处理液和清洗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清洗废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以内,才能排放。
2019年8月,松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就进行不锈钢表面加工,并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污水管网。
康某初接手这家公司时,也许是想过要守法经营的。她回忆说,一直在办环评,因为污染处理不达标,一直没办下来。康某内心也清楚地知道,没有环评,是不可以生产的。但是为了利益,客户的单子不能拖呀,于是只好在深夜里,偷偷地完成生产。
康某的公司里,有一台污水处理设备,是她接手这家公司以后,上家留下来的。她说,她一直照着上家的做法,买药剂,让小工来处理。但是康某不知道,买的是什么药剂,起什么作用。康某也不知道,她接手的只是一台污水预处理设备,经过该设备处理的工业废水只能循环利用而不能外排。康某聘用的小工,既没经过正规的培训,也没有处理生产废水的经验,小工只知道加药剂后进行搅拌,然后会有不明物质沉淀下来。而康某处理不明物质的方式,是将其晾干以后扔到外面标有干垃圾的垃圾桶里。康某更不知道,絮凝沉淀的产物是危险废物,应当交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
康某真是该知道的都不知道,知道的又不按照法律法规去做。可谓本想投资赚点钱,不料赔本还犯罪。早知今日会后悔,何必当初不守法。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康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