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内容

真假“飘安”口罩分不清, 检察官教你来鉴别

发布时间:2020-02-24     字号:

谁也不会想到口罩成了今年最畅销的年货,最近身边好多人购买了标注“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口罩,不但薄如一层纸,还透着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上海铁检院提前介入一起假冒“飘安”口罩案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通过微信从周某某处购进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5万只后,将其中2万只以原价分销给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剩余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销售。俞某某将其中6000只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剩余在其经营的实体店铺销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携带上述假冒“飘安”一次性口罩3200只及其它杂牌口罩共计4890只至公共场所设摊销售时被城管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相关口罩被依法查扣。

上海铁检院一手抓防疫一手抓案情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海铁检院集中管辖本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两年多来,围绕集中管辖工作要求,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构建工作机制,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把上海建设成为全国食品药品最安全的城市贡献检察力量。当前,全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入关键时期。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上海铁检院全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中,一手抓防疫,一手抓案情。

第三检察部食药专办组的检察官获悉上述案情情况后,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提前介入,了解案件情况,并就假冒“飘安”口罩的质量检测、涉案人员手机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假冒“飘安”口罩已售情况追踪和进货渠道排查等方面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立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启动假冒“飘安”口罩的召回程序,做好台账登记及询问工作,并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真伪口罩辨别宣传以及外地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的隔离防护工作。

制售问题口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口罩真伪.jpg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8.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