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以案说法 > 内容

为一己私欲,“健康的守护者”竟变“施害者”?

发布时间:2020-04-03     字号:

“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三名“健康的守护者”竟然罔顾大众的生命健康,制作假中药售卖给我们,实在是太可怕了,理应严惩!”一位痛心疾首的消费者说道······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上海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房公司”)药品采购负责人。自2017年9月起,李某私自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大量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由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负责管理、收发,将上述中药饮片配送至药房公司门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齐某春还对部分中药饮片进行包装和贴标。

2018年2月27日,上海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药房公司某门店检查时,当场查获3包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随后民警将该店店长、被告人丁某春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对药房公司仓库依法搜查,当场查获300余种上述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和30张用于贴标的药品合格证,并将仓库负责人、被告人齐某春抓获。同年3月3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嘉兴市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食药监局认定,上述从药房公司某门店查获的3包中药饮片和从仓库查获的216种中药饮片是假药。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涉案药品中的24种中药饮片抽检,有14种性状、成分或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或《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的规定。

判决结果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李某、丁某春、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6日,上海铁检院以李某、齐某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丁某春涉嫌销售假药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13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齐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丁某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齐某春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制售假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不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商人,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我们的健康守护者,因为他们所售卖的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是关乎人类生命健康最后一道防线的药品,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走进他们的药店,成为他们的客户。但是,非常遗憾,他们不但没有成为我们的守护者,反而成为了施害者,为了一已私欲,罔顾大众的生命健康,制假售假,性质极为恶劣。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市药监局决定将上海御善堂药房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和齐峰等28人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即“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中的涉案药店及涉案人员。这起“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入选“中央依法治国办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食药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8.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