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 退回补充调查工作那点事
1.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能够退回补充调查,有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人民检察院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或者要求监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2.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3)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影响案件认定的;
(4)其他应当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
3.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需要哪些文书、材料,退回补充调查提纲包括哪些内容?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当出具退回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达监察机关。
补充调查提纲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阐明退回补充调查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表现和问题;
(2)阐明补充调查的方向和取证目的,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具体事项和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条目,必要时可以指出补查的方法途径等;
(3)依据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说明补充、完善证据需要达到的标准和必备要素;
(4)其他需要列明的补查事项。
4.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时,监察机关能否重新采取留置措施?
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监察机关在补充调查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沿用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强制措施,不得退回重新采取留置措施。
强制措施为拘留、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退回补充调查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监察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以监察机关名义出具的介绍信、工作证件和人民检察院提押证直接提审。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重新受理情况书面通知看守所。
5.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第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决定:
(1)对于退回补充调查提纲所列需要补查的证据,具有补查可行性但监察机关没有补充调查,或者虽然进行了补查但是仍未达到起诉标准的;
(2)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3)重报的材料中发现重大矛盾和新问题的。
【注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调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6.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监察机关书面通报后,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1)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
(2)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3)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7.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后可以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一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之前,应当与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书面沟通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