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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谈谈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工作那点事(下篇)

发布时间:2020-07-27     字号:

      

8.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遗漏罪行或发现新罪时,是否一定要退回补充调查?

 

遗漏罪行或发现新罪时

第八问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遗漏罪行的,如果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经与监察机关书面沟通协商后,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遗漏罪行需要补充核实的,与监察机关协商后,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不退回补充调查,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后补充移送起诉。

 

监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检察院其他涉案人员处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监察机关告知涉案人员以外的人员还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和移送,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9.指定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注意些什么?

 

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 

第九问 

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同级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拟退回补充调查的,应当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退回补充调查函,附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补充调查决定书和补充调查提纲,连同案件材料退回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其他指定管辖的案件拟退回补充调查的,由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退回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同级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应当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通报。其他指定管辖的案件,由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向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通报后自行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期间,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侦查措施和程序。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提供协助。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同级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商请协助的,应当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商请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提供协助。其他指定管辖的案件,由被指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商请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提供协助。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补充侦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入卷,并将补充侦查终结报告抄送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收到材料按程序报批后移送调查部门。



 

10.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如何规范退回补充调查工作?

 

规范退回补充调查工作 

第十问 

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规范退回补充调查工作,禁止滥用退回补充调查。监察机关不得借用退回补充调查变相延长调查期限,人民检察院不得借用退回补充调查变相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监察机关调查部门应当按照退回补充调查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补充调查报告一式三份,连同收集的证据材料单独成卷后,在补充调查期限届满七日前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把关,形成审核意见,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补充调查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监察机关对退回补充调查案件不得拒绝,不得拖延办理,不得以简单情况说明替代补充调查报告;对于补充调查提纲不明确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对于通过补充调查无法取得证据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补充调查中所做的工作以及下步拟采取的措施。

 

补充调查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对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监察机关经补充调查发现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商后,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可以不再移送起诉,并将有关情况在补充调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解除。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监察机关案件审理、调查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办理,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严格操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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