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收到由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以下简称“轨交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盗窃一案。
经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由于患有肝硬化、尿毒症等严重疾病已被轨交公安分局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通过进一步阅卷和讯问,承办检察官还发现付某某在本市浦东、闵行等地均有涉案。面对犯罪嫌疑人跨区作案、一次审查起诉期间可能难以结案的困境,承办检察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全面提升案件质量、降低“案件比”。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做到无退查无延期,案件判决后无申诉无上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发现同案在办,启动并案机制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案卷和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在本市浦东公安分局涉案。经向浦东公安了解情况,该局已经将该案件移送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与浦东检察院了解案情,在确认该院正在审查起诉中的付某某与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某系同一人之后,立即报请领导与浦东检察院进行案件管辖协商,经协商一致后双方达成意见由浦东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上海铁检院进行并案处理。
2.补充漏罪证据,制发追诉文书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在本市闵行区还有盗窃犯罪行为。经向闵行公安了解案情,闵行公安表示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涉嫌的该节犯罪目前尚处于侦查阶段。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承办检察官前往闵行公安机关与承办民警研判案情后,认为该节犯罪事实有侦查价值。承办检察官在公安机关前期调取相关案件视频的基础上,及时联系被害人补充案件证据后向公安机关制发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对该节涉案犯罪事实进行追诉。
3.排除前科疑点,进行指纹鉴定
在对案件追诉和并案之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具有累犯情节,但是公安机关调取的载有其前罪刑罚的刑事判决书中对其身份表述为“被告人自报”。为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同一性,承办检察官一行带着相关材料前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申请进行指纹检验鉴定。
经市公安局指纹室指纹检验专家比对,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为“被告人自报”的该节被告人与上海铁检院审查起诉中的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指纹比对同一,系同一人作案。
在初期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付某某对本市浦东公安分局侦查的该节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承办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最终打消了其疑虑,犯罪嫌疑人付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6月22日,上海铁检院就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同月30日开庭审理,庭审后法院全面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