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钱某某长期失业、生活不顺,2019年10月的一天,情绪低落的钱某某拖着一只黑色的行李箱来到本市轨道交通六号线外高桥北站一安检口。
当一名女安检员指示他接受安检时,钱某某个人不满情绪瞬间被点燃,像火山一样喷涌而出,只见他从裤袋中掏出一把折叠刀,抬手就对着这名女安检员一通乱刺,其头部、脖颈及身体背部顿时鲜血直流,钱某某仍持刀追逐女安检员。好在地铁保安及其他安检员及时赶到,在他们的合力下,钱某某被控制住。万幸的是女安检员由于穿着厚实的安检制服,仅构成轻微伤。
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处的“凶器”刑法体系中有释义,可以理解为两种:
一.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二.为了实施违法犯罪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如水果刀、美工刀等。所以在日常生活中的用具,如菜刀、斧头、链锯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也是符合认定为凶器标准的。
钱某某在地铁轨交的公共场所携带凶器扎刺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海铁检院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