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巡回检察制度?
其实,巡回检察制度是检察院对监狱进行检察监督的一种特殊制度,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纠防冤假错案,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那么疑问又来了,检察官在巡回检察中是如何办理案件的呢?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接下来小编将结合自身办案实际,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为例,一起和大家学习相关重点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罪犯王某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罪犯王某某亲友等通过贿赂某中级法院技术科科长张某,张某又指使某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负责人赵某提供虚假的病例材料,继而达到让罪犯王某某获得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目的。
2010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罪犯王某某凭借虚假的病例材料先后两次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月16日,区法院依据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要求罪犯提供经诊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证明,罪犯王某某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被区法院决定收监执行。
二.立案侦查
2016年3月,该市检察院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存在诸多疑点,并调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该案执行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违纪或违法问题,依法决定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市检察院于2016年4月对某中级人民法院技术科科长张某,某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负责人赵某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张某利用其负责鉴定业务对外进行委托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罪犯王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情况下,收受罪犯王某某亲友等人贿赂,两次指使赵某为罪犯王某某作出虚假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疾病伤残司法鉴定意见。
2017年5月27日,张某犯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赵某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定罪处罚。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区法院发出《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建议法院依法纠正罪犯王某某两次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后该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罪犯王某某被收监再执行。
三.检察官有话说
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仅仅要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更要学会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的方法和重点,体会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和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法院对罪犯决定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征求检察院的意见。在实际办案中,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书》,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根据材料作出相应的复函。
根据该指导性案例的内容可以发现,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在审查鉴定意见、病情诊断的基础上,对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包括罪犯以往的:
就医病历资料
病情诊断所依据的体检记录
住院病案
检查报告单
......
判明原始资料以及鉴定意见和病情诊断的真伪、资料的证明力、鉴定人员的资质、产生资料的程序等问题,以及是否能够据此得出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所阐述的结论性意见,相关鉴定部门及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等。经审查发现疑点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同时,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有关部门重新组织或者自行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同时,该指导性案例还透露出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因此,检察机关在监督纠正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应当注意发现和查办违法监外执行背后存在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或将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检察机关。在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一些罪犯亲友往往通过贿赂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等手段,帮助罪犯违法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这是违法暂予监外执行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